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7456号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光,该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政燏,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司执行董事。
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