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05民初4902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乡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狮山地平成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金屋装饰广场1335号。
经营者:黄银琴。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公司)与被告高新区狮山地平成建材批发部(以下简称地平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文杰独任审理。
因被告地平成批发部下落不明,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地平成批发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箭牌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全部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第7823941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
其中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坐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等,第1388533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
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ARROW箭牌”品牌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2008年3月5日,第1354310号“ARROW”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18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原告名称。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018年12月17日,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处进行行政执法,查处被告在此销售的一大批涉嫌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卫浴产品,数量非常巨大,并对相关产品进行扣押,对被告进行处罚,出具号为“苏虎市监案字(2019)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商标获得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年推广经营使用,已是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
被告作为相关产品的经营者,理应知道“ARROW”系原告名下驰名商标,却销售带有与“ARROW”非常近似、标识“ARROOM”的卫浴产品,数额巨大,对相关消费者造成严重混淆,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庭审中,原告表示,鉴于市场监督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后,现在无证据证实被告继续在经营侵权产品,侵权产品已由市场监督局没收,应由其销毁,故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被告地平成批发部未答辩。
综合原告举证及本院庭审调查情况,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12月18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箭牌家居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7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橱柜、衣柜、木门、地板、木制家具、金层家具、灯具、智能卫浴、浴室柜、家用饰品、家用电器、金属配件、塑胶制品(不含废旧塑胶)、陶瓷制品、蒸汽房、浴室家具、玻璃镜子、石材制品、感应器、干手器、塑料制厨房用具及盥洗用具、浴缸、水龙头、淋浴房、压克力板材、不锈钢制品及配件、水暖管道零件、晾衣架、建筑用钢化玻璃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
室内设计服务;
承接装饰工程,国内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的注册人为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坐便器;
抽水马桶;
澡盆;
洗澡盆;
盥洗盆(卫生设备件);
小便池(卫生设施);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便桶;
坐浴澡盆。
2018年5月10日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月29日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箭牌家居公司。
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商标的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水管龙头;
进水装置;
地漏;
抽水马桶;
小便池(卫生设施);
坐便器;
水按摩洗浴设备;
浴室装置;
卫生设备用水管;
水分配设备。
2020年2月29日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箭牌家居公司。
第9029209号“箭牌”(“牌”字放弃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盥洗室(抽水马桶);
浴霸。
2020年2月29日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箭牌家居公司。
2008年3月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2月17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局作出苏虎审监强字[2018]0033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决定对高新区狮山地平成建材批发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箭牌商品实施扣押,并附相应物品清单。
2019年2月22日,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局作出苏虎市监案字[2019]0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8年12月17日,我局对位于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横塘金屋装饰广场1335号的高新区狮山地平成建材批发部及其仓库实施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侵犯“ARROW”注册商标商品连体坐便器184只、角阀6只、花洒20套、台盆112只、水龙头31只,我局依法实施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有蔡姓人员至横塘金屋装饰广场上门推销前述涉案商品,当事人向其购进上述商品,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未索要进货单据、未与供货方签订进货合同,现金交易。
上述涉案商品外包装纸箱上标注:“ARROOM、箭牌意大利卫浴”,制造商:上海著名(部分商品外包装纸箱为“铭”)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新建路94号。
连体坐便器上标注:“ARROOM”、张贴“ARROOM箭牌”标志;
角阀上标注:“ARROOM”标志;
花活主龙头把手上标注:“ARROOM”;
台盆上标注:“ARROOM”;
水龙头把手上标注:“ARROOM”标志。
涉案商品上标识“ARROOM”与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ARROW”近似,涉案商品包装纸箱上标识“箭牌”与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箭牌卫浴·瓷砖”之“箭牌”相同,容易导致与注册商标“ARROW”、“箭牌卫浴·瓷砖”混淆。
注册商标“ARROW”、“箭牌卫浴·瓷砖”权利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广东乐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从未授权高新区狮山地平成建材批发部销售标有“ARR0OM”商标的商品及广东乐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知识产权的其他任何商品。
经我司鉴定,其销售的以上标有“ARROOM”商标的商品是侵犯广东乐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当事人对此鉴定意见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ARROW”、“箭牌卫浴·瓷砖”专用权的商品。
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连体坐便器184只、角阀6只、花洒20套、台盆112只、水龙头31只;
2、罚款人民币135175元,上缴国库。
被告地平成批发部在收到上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广东乐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委托人)与上海苏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鼎公司)作为乙方(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欲在中国大陆境内,通过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得出假货线索,最终对制假、售假实体打击的手段保护其商标权。
乙方系中国大陆境内一家开展商标维权工作的专业机构。
现甲方因商标维权的实际需要,委托乙方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乙方接受委托。
委托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
行政案件费用为:行动实施打击报告费用金额为15000元,行动跟进跟进报告费用金额5000元。
协议还对委托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
2018年12月24日,苏鼎公司致函广东乐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就完成的侵权人地平成批发部行政案件打击工作支付服务费1.5万元;
2019年9月19日,苏鼎公司致函广东乐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就跟进完成“高新区狮山地平成建材批发部”仓库销售假冒“ARROW”产品案件二阶段行政处罚工作申请支付服务费0.5万元。
随后,苏鼎公司开具了购买方为广东乐华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增值税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15000元和5000元。
再查明,被告地平成批发部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4年1月17日,经营者黄银琴,经营场所为苏州高新区横塘金屋装饰广场1335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建材、五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物品照片、委托协议书、发票、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公司系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注册商标、第9029209号“箭牌”(“牌”字放弃专用权)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三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应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局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查扣执法照片,可以证明被告地平成批发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
该商品外包装纸盒上和商品上标注的“ARROOM箭牌意大利卫浴”标志、“ARROOM”标志、“ARROOM箭牌”标志与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注册商标以及第9029209号“箭牌”(“牌”字放弃专用权)注册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为侵犯箭牌家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地平成批发部销售“ARROOM箭牌意大利卫浴”标志、“ARROOM”标志、“ARROOM箭牌”标志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箭牌家居公司第1354310号、第12862513号、第90292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无法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赔偿权利人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箭牌家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地平成批发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但提供了因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凭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地平成批发部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商品的售价、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地平成批发部赔偿箭牌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0元。
关于停止销售、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原告已经撤回,故本案判决不再涉及。
被告地平成批发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箭牌家居公司诉请被告地平成批发部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新区狮山地平成建材批发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3元,被告高新区狮山地平成建材批发部负担1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