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3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姿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生,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铭,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姿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姿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