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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茶山美方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1民初3246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茶山美方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美方佳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246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美方佳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YWR8Q79。

经营者:庄卢灵,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613。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茶山美方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东莞市茶山美方佳百货店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美方佳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美方佳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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