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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强与周口市冉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陆小强与周口市冉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小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口市冉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71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如,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冉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丁中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周口市冉丽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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