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70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佳信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大菜市七区一层五号。
经营者:林滔,男,1976年2月1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佳信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佳信商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佳信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佳信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佳信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