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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庄媛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媛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5466号
案件名称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庄媛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媛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庄媛媛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466号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沛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媛媛,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媛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2021年7月30日,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大伟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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