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75号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林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盛旺服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杨少坤。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盛旺服饰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本案立案后,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