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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陆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367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陆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陆华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367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昌,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华军,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华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弘韬书记员  俞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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