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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33号申请人: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前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菲,天津共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工业园A43-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文东,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且理由充分,向本院提交的保全担保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襄阳市金煌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天津达瑞品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冯建明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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