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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蓓丽与深圳市卡蕊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5555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蓓丽与深圳市卡蕊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蓓丽;深圳市卡蕊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5552号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衿川区加山数码1路205,11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李晚善、林宗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蕊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五街16号八卦岭工业区420栋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G9X6Q。

法定代表人:陈钟钦。

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诉被告深圳市卡蕊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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