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363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义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林路32号机电大厦6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E9W7L。
法定代表人:许浩烁。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义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