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51643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二层2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8792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瑜雅荟美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桑达小区415栋二楼2A08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60859708。
经营者:方美珍。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瑜雅荟美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