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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永华晴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歌润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3知民初208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华晴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歌润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永华晴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歌润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208号原告:北京永华晴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兴阎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刘赟桥,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歌润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南园)红彤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心怡,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永华晴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晴天公司)与被告天津歌润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歌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永华晴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CN302971756S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专用设备模具;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3020元(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020元,其他费用2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建于1993年,现为国内规模较大的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之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2014年获得(12)外观设计专利CN302971756S。

该专利产品是原告的主打产品之一,几年来为国内知名西点企业提供产品,年营业额逾百万元。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国内知名西点企业向原告采购订单减少,造成原告巨额经济损失。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天津歌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区。

故,本案的管辖地应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天津市辖区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案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被告天津歌润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歌润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天津歌润食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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