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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发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凤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499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银发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凤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银发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贾凤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995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对上海银发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贾凤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499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沪0104民初14995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贾凤珍户籍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XXX区XXX-XXX-XXX号。

”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XXX区XXX-XXX-XXX号。

”审判员  任骏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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