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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709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709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圆,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远方公司)与被告肖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昆明远方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肖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任骏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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