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280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斐,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元勤,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元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与周元勤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佩瑶法官助理 曾庆凡书 记 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