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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恒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605号
案件名称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恒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恒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国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605号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恒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曾国林,总经理。

被告:曾国林,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春花,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市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恒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国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同年7月22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晋江九紫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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