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023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香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创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柳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创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于8月17日收悉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创宁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而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