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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3804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高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804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旭,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川,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大伟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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