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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佩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佩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佩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228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佩玲,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拓公司)与被告张佩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佩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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