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064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点鹏卫浴商行(曾用名:广州市白云区新市点鹏五金卫浴装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黄金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点鹏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