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735号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盛红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联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亚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英,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联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经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裁定,准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以与被告中山市联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中山市联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