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95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镇,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尚侨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经营者:周爱娣。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尚侨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于2021年8月2日收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