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力顺源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委会北丫村民小组庙尾地。
法定代表人:饶争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程进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力顺源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进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力顺源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并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力顺源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