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764号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蒋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富华,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富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在诉前调解阶段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