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44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
被执行人:北京香泉舒美城美容美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厢兰旗1号经营者:王玲。
被执行人:王玲,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执行的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香泉舒美城美容美发中心、王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该案(2019)京0108民初25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扣划被执行人款项1731.99元(已发还申请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具备可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8执4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