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798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桑区潮流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九江市柴桑区。
经营者:施桂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桑区潮流美容美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柴桑区潮流美容美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 艳书记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