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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民申3861号
案件名称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38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

投资人:程占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顺发来福商贸中心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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