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493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丽,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宏岩,浙江法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文教书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
经营者:王庆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文教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维权方案调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