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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莱辉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南通莱辉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莱辉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424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莱辉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叠石村17组。

法定代表人:韩亚辉。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莱辉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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