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67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清江浦区菲斯尔烟酒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第一城南屏苑商铺32室。
经营者:叶婷婷。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菲斯尔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2021年8月16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2021年8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