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274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梁山玉硕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经营者:杨爱仙。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梁山玉硕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