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灵宝市明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2知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灵宝市明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灵宝市明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79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明刚超市,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灵宝市尹溪路与车站路交叉口东北角(明刚超市))。

经营者:樊明刚。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明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