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49号原告:泰克国际(上海)技术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nielGeneLayn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万汇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桂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喜,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秋鸣,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泰克国际(上海)技术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橡胶)诉被告淮安市万汇汽车维修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克国际(上海)技术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克国际(上海)技术橡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克国际(上海)技术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泰克国际(上海)技术橡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