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7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速电(聊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郝月恒。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速电(聊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电话沟通,其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表示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