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24号原告:刘义成,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哲军。
被告:南京格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格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刘义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