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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宋甫酒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02民初7973号之二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宋甫酒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宋甫酒水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2民初7973号之二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立,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宋甫酒水销售中心,住所地历下区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经营者:宋甫,男,1971年某,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某,现住济南市某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宋甫酒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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