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577号原告:张志朋。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西栈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济南金竹泉酒业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与被告安徽西栈酒业有限公司、济南金竹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