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98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南集金庄小店,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南集镇南集村七组。
经营者:杨翠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厚清(系杨翠林丈夫),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南集金庄小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