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11民初2509号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三路3号之厂3#(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FGH68。
法定代表人拿甘达(NagenderAry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系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萍,系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林腾杰,男,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林腾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林腾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折半为2900元,由原告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