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16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保定市北市区乐福爱亲孕婴用品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昌路168-1号。
经营者:陈春改。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北市区乐福爱亲孕婴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