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298号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2号楼1层50号。
法定代表人:陈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慧轶,女,1994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慧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