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345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麦之初旗舰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耒阳市五一南路141号。
经营者:尹小玲,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麦之初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