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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王兆银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10知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王兆银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王兆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1—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47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涵,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兆银,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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