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4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小史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电厂桥北侧、交通驾校东侧商业楼3号721。
经营者:史增华。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三河市小史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