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290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2456室。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军,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好视力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湖北路第一人民医院六号门面。
经营者:雷小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霆,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珠晖区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