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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杜金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72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杜金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杜金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72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金璞,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金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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