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351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授权代表:黄文杰(WONGMUNKIT),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兵,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被告谢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0万元,并于同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