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6229号原告:山东粮匠筑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植物园西门对面房家艺术村**大院。
法定代表人:丁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区香当馋粥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海市街**(西一间)。
主要负责人:徐树燕,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银(系徐树燕丈夫),住山东省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芬,济南济阳崔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粮匠筑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区香当馋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粮匠筑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粮匠筑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粮匠筑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粮匠筑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